(2014)娄中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曾水与曾应排除妨害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应,邹金国,曾水,付梅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应,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水,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梅桂,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曾水之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金国,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碧溪村道泥塘组*号。再审申请人曾应因与被申请人曾水、付梅桂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曾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胡 蝶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永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