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调确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747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哈斯朝鲁。申请人刘毅,男,个体。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10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毅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物业费586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毅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