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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丁攀与中淮制药有限公司、张守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攀,中淮制药有限公司,张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丁攀,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淮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力。被申请人:张守力,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丁攀因与被申请人中淮制药有限公司、张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药王路东侧、漆园路西侧、养生大道南侧、菊花路北侧(仓库一)(仓库二)101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20**号、(颗粒剂车间)102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20**号房产。财产保全总额为350万元。并提供丁攀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新海南里43号楼6-601号X京房权证通私字第07202**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丁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药王路东侧、漆园路西侧、养生大道南侧、菊花路北侧(仓库一)(仓库二)101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20**号、(颗粒剂车间)102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20**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丁攀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新海南里43号楼6-601号X京房权证通私字第07202**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丁攀预缴。丁攀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