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陶连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陶连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46061778-9,住所地黑龙江省七星农场场直第十三街坊。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云龙,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连章,无职业。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陶连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云龙、被告陶连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被告经营北大仓度假村时为饲养动物,向原告购买玉米下料(质量不好的玉米)。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2月9日原告分18次出售给被告玉米下料252.38吨,其中每斤0.5元的188.04吨,计188040元;每斤0.3元的55.06吨,计33036元;每斤0.1元的9.28吨,计1856元;成堆卖的一堆80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共计欠款230932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欠款,由于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导致原告利息损失,被告应按月息8厘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30932元,利息损失9237.28元,合计240169.2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陶连章辩称,原告当时没有说什么时候还款,说用上一年也没有事,现在既然已起诉我了,我同意偿还欠款,但现在没有哪么多,只能到年底偿还。原告为了证明诉求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玉米下料款230932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综上,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被告经营北大仓度假村时为饲养动物,向原告购买玉米下料(质量不好的玉米)。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2月9日原告分18次出售给被告玉米下料252.38吨,其中每斤0.5元的188.04吨,计188040元;每斤0.3元的55.06吨,计33036元;每斤0.1元的9.28吨,计1856元;成堆卖的一堆80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共计欠款230932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已交付被告252.38吨玉米下料,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309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连章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309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4元,由被告陶连章负担2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包建锋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