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古文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执字第184—1号被执行人古文芳,男。被执行人古文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中法刑二初第2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古文芳被判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金融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古文芳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中法执字第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