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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保朝与孙涛、李惠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朝,孙涛,李惠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保字第126号申请人李保朝,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孙涛,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李惠萍,女,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大武口区。申请人李保朝与被申请人孙涛、李惠萍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保朝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涛、李惠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及位于惠农区***号房屋两套予以保全(保全标的:100万元)。担保人石嘴山市金果炭素有限公司自愿以公司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平西路北侧16686平方米土地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保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涛、李惠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及位于惠农区***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石嘴山市金果炭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平西路北侧16686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李保朝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卓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