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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姜清武与李凤乔、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清武,李凤乔,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姜清武。委托代理人任建明、罗花。被告李凤乔。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182号。负责人李栋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清武与被告李凤乔、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清武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姜清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清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姜清武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