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谭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谭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廖某某,男,苗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秀山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县。被告杨某某,男,土家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县。被告谭某某,男,土家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廖某某诉刘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兵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