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与王世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王世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负责人张广洲,主任被告王世举,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王世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世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世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