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6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