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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6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