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恩岐与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恩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高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恩岐。委托代理人彭慧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天租赁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恩岐劳动争议一案,开天租赁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邵永利审 判 员 杜佳秋代理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