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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小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罗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1721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罗鑫,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智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