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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唐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666号罪犯唐忠,男,生于1969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资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法定时间内,该犯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该犯于2007年7月24日送入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至2030年3月30日止)。该犯应于2030年3月3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于2013年2月22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折合标准考核分10分;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39.8分,累计共获标准考核分149.8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忠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鞋面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9.8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