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黟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黟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黟县。被告:罗某某,女,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寅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