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黟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黟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黟县。被告:罗某某,女,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寅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