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周王荣与方光裕、第三人汪必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荣,方光裕,汪必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周王荣,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方光裕,男,193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方德平,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系被告方光裕儿子。委托代理人:汪佑平,安徽省绩溪县华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第三人:汪必宝,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余元萍,女,1958年6月8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原告周王荣诉被告方光裕、第三人汪必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张益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