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一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洋洋与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刘洋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许磊,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海涛,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伟杰审 判 员 李灵福代理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树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