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与山东盛福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济南明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盛福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双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济南明湖支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在诉讼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盛福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外,因该土地、房产、被多家法院先期查封,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变现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天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