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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吕毅与赵文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毅,赵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117-1号申请执行人吕毅被执行人赵文杰本院在执行(2013)长民初字第038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文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文杰有小型汽车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文杰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档案材料。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