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乾执恢复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亚萍与齐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萍,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恢复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萍,女。被执行人齐莉,女。申请执行人杨亚萍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莉返还借款8915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莉未在单位上班,下落不明,无法查找,除工资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萍同意用被冻结的被执行人齐莉部分工资分期和解执行。现本院已向申请人刘阿妮执行回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执恢复字第000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