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郭某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20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黄宁(另案处理),在珠海市南屏华发新城商业街路段、容闳小学门口西侧马路边,趁被害人黄某仁停车遥控锁车之际,由黄某利用干扰器干扰被害人黄某仁锁车,被告人郭某某待被害人黄某仁离开后,进入被害人黄某仁的粤Z85**澳-MN9110号车内,盗走车内的人民币8000余元、港币86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25元)。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退还赃款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仁的陈述,证人林某某、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情况,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系统查询指纹信息反馈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