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侯传刚与董淑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传刚,董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0346号申请执行人侯传刚,居民。被执行人董淑宝,居民。侯传刚与董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商初字第231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淑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剩余款项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执字第0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窦熠执行员 魏凯执行员 涂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