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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珊与刘新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珊,刘新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珊。被执行人刘新增。本院在执行李珊与刘新增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大中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