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忠芹申请执行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金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芹,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金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芹,女。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负责人金思君,男。被执行人金思君,男。本院在执行王忠芹申请执行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金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对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金思君银行、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金思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收入每月2300元。我院于2014年3月19日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为1000000元,未执行1000000元、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246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