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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庄云荣与李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庄云荣与被执行人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云荣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李旭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刘爱国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存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