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保定昊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新华化工厂经营公司运输带销售部、吕志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昊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省新华化工厂经营公司运输带销售部,吕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昊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新华化工厂经营公司运输带销售部。被申请执行人吕志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博野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吕志忠之妻王夕明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吕志忠其妻王夕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整。执行员 尹 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振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