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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武汉星天地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星天地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武汉星天地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负责人宁吉地,该公司经理。武汉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聂家岗。负责人付云斌,该公司经理。原告武汉星天地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