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8-10
案件名称
张娟、王梅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张娟,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芡河路72号23��。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河东社区蒙太路33号。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机构代码:57442546-2号,住所地蒙城县周元西路26号。负责人王新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2375、023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梅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元西路支行(账号:34001887502050597167)人民币存款元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耿曹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