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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何志云与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义乌市盟凡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云,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义乌市盟凡纺织有限公司,陈美香,楼红星,楼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149号原告何志云。被告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红星。被告义乌市盟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艳。被告陈美香。被告楼红星。被告楼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云诉被告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义乌市盟凡纺织有限公司、陈美香、楼红星、楼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志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立新审 判 员  章城伟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