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安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于锐清与赖锋豪、刘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锐清,赖锋豪,刘金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安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于锐清,男,汉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云安县。被告赖锋豪,男,汉族,1995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刘金梅,女,汉族,成年,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锐清诉被告赖锋豪、刘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锋豪、刘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锐清撤回对被告赖锋豪、刘金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4元,由原告于锐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