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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钱建忠、赵志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钱建忠,赵志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周建新。被告钱建忠。被告赵志红。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录军,总经理。原告周建新与被告钱建忠、赵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为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太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12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中民终字第2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钱建忠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周建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颖瑛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史慧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