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立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易泉与李炜、邓浪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泉,李伟,邓浪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立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泉,男,成年,汉族,乐安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浪华,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上诉人易泉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泉又以新干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14年6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易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王慧君代理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尹素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