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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庄金春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金春,张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庄金春,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驰,无业。庄金春申请执行张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金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张驰家中未发现苏C×××××小型轿车,申请执行人庄金春亦不能提供苏C×××××小型轿车的位置。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苏C×××××小型轿车的位置,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宁审 判 员  冯雷代理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