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曲宝坤与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孙洪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坤,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孙洪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桦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曲宝坤,男,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侯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洪涛,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宝坤与被告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孙洪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宝坤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宝坤负担,余款依法退回。审判员 张秀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