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维军申请执行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军,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军,男,生于1960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乐兴镇黄桷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60********。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绵大道***号*幢**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949-0。法定代表人:王正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周维军申请执行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华坊支行31011601040000871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四年六月××日书记员 :彭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