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陈步忠与庄召金、张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忠,张斌,庄召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陈步忠。被告张斌。被告庄召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步忠诉被告张斌、庄召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步忠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凌舒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本案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即审判长程军,代理审判员李洪昌,人民陪审员张桂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