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四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何体武与连云港华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四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体武。委托代理人:周秀山,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华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体武因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2)武海法商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体武的委托代理人周秀山,被上诉人连云港华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虎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2)武海法商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海事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海莉代理审判员 胡正伟代理审判员 戴启芬二〇一四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程建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