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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谏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商初字第40号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民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卫 文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书记员 朱亚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