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商初字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伟、吴志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伟,吴志涛,李玉美,李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329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告:洪伟,市民。被告:吴志涛,市民。被告:李玉美,农民。被告:李德胜,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伟、吴志涛、李玉美、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