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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商初字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伟、吴志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伟,吴志涛,李玉美,李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329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告:洪伟,市民。被告:吴志涛,市民。被告:李玉美,农民。被告:李德胜,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伟、吴志涛、李玉美、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