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白某与白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白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131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白某某、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横法执字第0020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的全部工资收入,至扣足案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变化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