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庄某甲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庄某甲,农民。被告魏某,农民。原告庄某甲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列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庄某甲诉称:被告于2002年用其兄弟的身份证,以欺诈手段,隐瞒真实年龄与原告认识结婚,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结婚后,被告好吃懒做,田里、地里的农活不愿做,家务活也不干。被告性格粗野,动不动就胡乱发火,谩骂、威胁原告及原告父母。对自己所生的两个小孩从不尽做父亲的责任,在外打工从不往家里寄钱,小孩有吃没吃有穿没穿从不过问,没有责任心。被告与原告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夫妻之间很难再继续相处下去。2012年12月原告以上述理由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西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也尊重法院的判决没有上诉,但被告自判决书下发之日至今没有往家里寄钱,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由于原被告长期不和,双方已经分居2年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孩子庄某乙、庄某丙;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父母人民币44444元(2011年被告骑车撞伤人后,是原告父母出钱44444元治疗和赔偿伤者)。被告所说的房屋5间是原告父母修建的不同意分割。被告所说的50000元债务原告不知情。所说的22万元财产不存在。被告魏某辩称:一、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和不伤害两个孩子,请求法庭不判令我们离婚。二、如果原告坚决解除婚约,请求判令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三、如果解除婚约请求分割原、被告投资修建在位于原告父母承包某村门前田的承包田上的房屋5间的一半,要求原告偿还向周某借来修房子的借款50000元的一半,要求分割存款22万元的一半。2011年我骑车撞伤人后,是自己出钱治疗和赔偿伤者,不同意偿还原告父母44444元。我们自由恋爱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一直全力维护、照顾着整个家庭,不论是2003年至2007年在安顺做建材生意,还是2008年至2010年在外省打工期间所挣的收入都如数交给原告父母或原告管理。2011年被告在家中借了5万元修房子,原告继续在外面打工,在此期间被告由于没有交钱给原告父母,原告父母开始对被告不满,经常为一些小事对被告大吵大闹,甚至叫人打被告,把被告打成重伤。原告父母看被告不能挣更多的钱回家,原告方于2012年1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恶化,被告在收到法庭诉状通知后,为挽回多年的婚姻和避免对两个孩子造成伤害,第二天就立即赶往远在江苏无锡打工的工厂找原告,到原告上班工厂后,原告未与被告见面,电话联系原告称已经回安顺老家,无赖被告只好在那里呆了几天后,回到安顺。被告在检讨自己和痛改前非的同时,也在不断的积极找机会挽回婚姻,挽回这个完整的家庭。综上,望法庭支持被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5月1日生育长女庄某乙,2008年1月19日生育长子庄某丙。婚后由于被告不能正确处理与原告父母的关系,双方为此及家庭生活事务发生矛盾,2012年8月分居生活,2013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收判决书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求,本案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013)西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住院病人董某的安顺市人民医院发票一张、贵医安顺医院发票三张、住院病人账目一日清、收条一张、安顺市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清单一张等证据仅证明伤者董某受伤后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及赔偿费用的事实不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原告父母支付的事实,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分居生活,201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均是农业户口双方均无固定的收入,如父母一方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两个子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长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父母44444元,被告要求分割房屋、要求分割22万元、要求清偿债务5万元,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被告的上述请求本院均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庄某甲与被告魏某的婚姻关系。二、长女庄某乙由原告庄某甲抚养;长子庄某丙由被告魏某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文 刚二○一四年六月十八书记员 李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