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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舒某某,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8月生育一女。自2009年以来,因被告常年在外务工,近几年来很少回家,对妻子、小孩不顾,致使双方感情淡薄。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不愿回家,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有关人员劝解,原告认识到为了家庭及小孩心身健康成长,自愿放弃诉讼,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舒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舒生贵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