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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子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县支行,胡子江,胡子合,韩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滦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37393-3负责人冯晓辉行长被执行人:胡子江,男,汉族,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油榨镇新范庄村。被执行人:胡子合,男,汉族,1959年11月3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国荣,男,汉族,1982年8月1日生,住油榨镇王官营二村。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子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子江等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870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子江等已交纳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 学 军执行员 欧阳占民执行员 浦 连 仓2014年6月15书记员 吴 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