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惠州市富兰克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富兰克林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创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富兰克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潼侨镇联发大道。法定代表人朱秀珍。被执行人东莞市创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工业区马兰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富兰克林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创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莞市创冶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富兰克林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6454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委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也已立案受理,因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传审判员 杨志鸿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