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信用社申请周元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元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进辉,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周元德,男,汉族。申请人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0720元,由申请人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代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