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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耒刑一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0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耒阳市五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蔡伦大市场综合大市场路段时,将被害人贺某某撞伤。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检验,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8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耒阳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诊断证明书,证人匡娜的证言,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刑罚。被告人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耒阳市灶市一歌厅唱歌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耒阳市五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蔡伦大市场综合大市场路段时,将被害人贺某某撞伤。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检验,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8mg/100ml。属醉酒驾车。耒阳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4年4月15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龙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已给付。贺某某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对被告人龙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16日22时许,他和朋友在灶市一歌厅唱歌喝酒,他喝了2瓶劲酒。17日凌晨,他驾驶摩托车沿五一路行驶到蔡伦综合大市场前时感到自己醉了,昏头,只觉得在道路上撞上了行人。后面的事就知了。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7日0时许,他在五一路蔡伦综合市场前被一台摩托车撞倒。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责任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5、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8mg/100ml,属醉酒驾车。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1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事故现场被耒阳市交警大队传唤到案。7、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4年1月15日21日,被告人龙某某与贺某某达成协议,龙某某赔偿贺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贺某某的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某前无不良记录,社会评估较好,鉴于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动因及危害后果,故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减免),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俊环人民陪审员  资 兰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四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资 翔校对责任人:资翔印刷责任人:资翔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