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玉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晓蕾与玉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蕾,玉田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张晓蕾,女,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玉田县医院,住所地:玉田县城内察院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杰,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蕾与被告玉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自身的伤情,现无法进行鉴定,要求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代理审判员  叶建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伟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