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祝怀银与武鸿源、苏学贵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怀银,武鸿源,苏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祝怀银,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远和,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郭静,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武鸿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苏学贵,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祝怀银与被执行人武鸿源、苏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3960元,承担诉讼费25元;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鸿源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96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梁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