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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汤怀文与安徽久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张新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汤怀文,张新红,安徽久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申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汤怀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久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路电影公司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6905-9。法定代表人:卢士奎,该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张新红。再审申请人汤怀文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久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工程公司)、一审原告张新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寿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汤怀文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久泰工程公司系吊篮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张新红受伤致残的全部费用应由久泰工程公司负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汤怀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该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张新红作为汤怀文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汤怀文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汤怀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怀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