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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晓娥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514号罪犯王晓娥,女,1978年4月20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2003)天刑一初字第0000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晓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将罪犯王晓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晓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志红审 判 员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史晨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