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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执字第7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明星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星,广州悦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76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星,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广州悦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养兵。刘明星与广州悦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天劳人仲案终字第20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悦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明星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5月28日期间的工资8367.8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7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蔡 媚 微信公众号“”